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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官方释义,来源为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属于可直接引用的权威出处。
条文要点:
📌 第一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 第二款(关键):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值得注意的细节:相比2012年解释,2021年版本将“不予受理”调整为“一般不予受理”,为特殊情形留下了裁量空间。
该条对交通事故案件的意义: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如果事故不构成犯罪(一般交通事故),被害人走普通民事诉讼,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旦构成交通肇事罪,无论走刑附民还是另行民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诉讼中通常都难获支持,此时精神抚慰金主要依靠刑事和解、谅解协议中的协商赔偿来实现。这正是刑附民路径与单独民诉路径在赔偿范围上产生落差的核心制度原因之一。
可核实的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75条及其官方《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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